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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将加强教育违法的刑事责任追究,民办校和幼儿园是“关注”重点

时间:
2021-06-21 15:41:25
作者:
张老师
阅读:
来源:
广东教师资格证报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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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期,广东省教育厅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、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《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主要针对民办教育、幼儿园单位等教育主体,列出在办学过程中的14项违规违法行为,并给出了对应的移送标准和移送依据。

  《通知》旨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,发现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,从而促进教育行业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。

  着重规范民办学校

  此次《通知》共列出14项针对各类教育主体的违规违法行为,其中,民办学校独占五项。民办学校出现以下违法行为将被移送涉嫌犯罪案件:

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,骗取钱财的。

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、结业证书、培训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的。

  伪造、变造、买卖、出租、出借办学许可证的。

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办学许可证的。

  民办学校未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,财务、资产管理混乱的。

  民办学校若出现以上违法行为,将根据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,分别被处以诈骗罪;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印章罪;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;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;隐匿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罪。

  幼儿单位不得实施体罚

  针对幼儿单位,《通知》强调幼儿园单位或者个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,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、看护职责的人,虐待被监护、看护的人,情节恶劣将根据《刑法》,处以虐待被监护、看护人罪。

  另外,《通知》也提出,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,骗取钱财的,将按照刑法处以诈骗罪。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、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,未及时采取措施的,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,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,将被立案追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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